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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是实现农业生产标准化、专业化、产业化和集约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途径。随着合作社快速发展,需要准确把握合作社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准确定位它们在功能上的差异,以更好地发挥合作社优势,服务三农事业。
一般来讲,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由于合作社是基于人的基础上的合作形式,而非资金基础上的合作,就与公司制企业有一些区别。
合作社是为解决一家一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面临市场抗风险能力小、市场话语权弱、规模效益小等问题而成立的,是先有农民的产业项目后有合作社。公司制企业是股东为了开展经营业务而共同出资成立,是先有企业后有产业项目。合作社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全体社员服务,而非合作社自身的盈利。
在入社(或入股)条件方面,合作社其对入社成员有具体要求,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可包括不超过规定数额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公司制企业对股东无具体限制,一般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资产向公司出资的主体即可成为公司股东。
与企业相比,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大)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在利润分配问题上,合作社需要在账册中详细记录合作社与每个社员的交易数量,以便进行二次分配。公司制企业是以投入资本为依据进行利润分配。
除此之外,合作社具有强大的联农带农能力,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合作社能够规模化、专业化地对接市场,其联农带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购销两端的“降本提价增效”以及生产端的“科学技术推广”等方面。公司制企业的联农带农效果则相对较弱,主要体现在为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就业岗位等方面。
因此,在充分挖掘农民合作社的优势,发挥其联农带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用的探索中,应充分考虑以上存在的差异。村党组织应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引领作用,引导和指导农村有共同产业基础的农民成立合作社,促使传统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方向发展,为增加农民收入提供良好发展条件和平台。同时,充分发挥公司制企业作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作者:王永刚 系山东烟台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